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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

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

苏财税〔2011〕35号
2011-11-08
信息名称: 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
索 引 号: 01410963x/2011-00046
法定主动公开分类:公开方式: 主动公开
文件编号: 苏财税〔2011〕35号发布机构: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
生成日期: 2011-11-08公开日期: 2011-11-24废止日期: 有效
内容概述: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
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
苏财税〔2011〕35号
各市县财政局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。地方税务局、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、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:

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《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>和<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>的决定》,现将我省增值税、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,从2011年11月1日(税款所属期)起执行。

一、增值税起征点

1.销售货物、销售应税劳务的,为月销售额2万元;

2.按次纳税的,为每次(日)销售额500元。

二、营业税起征点

1.按期纳税的,为月营业额2万元;

2.按次纳税的,为每次(日)营业额5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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